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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发布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等10项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2022/2/24

为加速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健全技术规范体系,指导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HJ1101-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学纤维制造业》(HJ 1102-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 1103-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HJ1104-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医疗机构》(HJ 1105-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环境卫生管理业》(HJ 1106-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HJ 1107-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羽毛(绒)加工工业》(HJ 1108-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HJ1109-202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HJ 1110-2020)共计十项技术规范。十个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功能近日将正式上线,届时相关行业排污单位可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正式申报排污许可证。

煤炭加工—合成气和液体燃料生产行业对于我国能源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排污单位,还包括采用加压煤气化工艺的现代煤化工排污单位。根据煤化工行业污染特征,聚焦气化炉周期性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水蒸发塘等重点管控环节,明确了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细化了废水去向的填报要求以及废水、废气、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运行管理要求。规范实施后,对提升煤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具有重要意义。

化学纤维制造业是我国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产业,根据该行业具有品种门类多、各品种生产工艺和特征污染物迥异的特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一是将特征污染物纳入监管体系,如粘胶纤维排放的二硫化碳和硫化氢,锦纶和涤纶工业丝帘子布制造过程排放的甲醛,腈纶纤维排放的丙烯腈等;二是通过梳理各种类型合成纤维排污单位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许可限值确定方法;三是明确化学纤维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该技术规范的发布有利于提高化学纤维制造业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产品及原辅料种类繁多、产品更新换代快、生产工艺多样、以批次或间歇式生产为主,结合上述行业特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按照产品用途分类,分别规定了以主要典型产品类别命名的生产线单元、公用单元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筛选确定了重点管控的主要排放口,将炭黑、木材热解产品等排污单位的主要生产工序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以及木材水解产品、工业用脂肪酸等排污单位的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本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对推进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摸清行业底数、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包括肥皂及洗涤剂制造、化妆品制造、口腔清洁用品制造、香料香精制造等子类,该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明确界定了管控范围,根据各子类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将以油脂为原料的肥皂或造粒制造、香料制造等排污单位作为重点管控对象,其排放口作为主要排放口,同时针对洗衣粉制造高塔喷粉工艺热风装置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混乱的问题,明确许可限值确定方法。

医疗机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根据医疗机构排污特点和环境管理特征,聚焦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细化废水类别、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的填报要求以及废水、医疗废物的运行管理要求,明确可行技术以及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该技术规范用于指导医疗机构申请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实施规范化环境管理。

环境卫生管理业涉及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等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具有产生量大,利用和处置工艺多样的特点,目前仅发布了有关生活垃圾焚烧的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的发布,填补了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生活污水处理污泥、城镇粪便集中处理(包括填埋、好氧、厌氧处理工艺)和垃圾转运站等治理方式和治理工艺的产排污情况和许可管理要求的空白,对规范和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以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许可证审核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本规范涉及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废水排放量变化较大,不同排污单位之间水量差异也较大,特别是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的产生量波动较大,同时受气候、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废水许可量难以确定。因此,本规范将填埋场废水排放口定为主要排放口,但仅许可排放浓度,对许可排放量不做要求,排污单位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同时应核算实际排放量。